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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7项优惠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开个体诊所
  2011/11/30 14:41:02


    记者11月29日从沈阳市卫生局获悉,沈阳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7项优惠措施,全面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

    今年国家卫生部确定了沈阳等5个城市为全国首批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城市。为做好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看病就医服务,沈阳市试点工作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符合《沈阳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在现行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标准基础上适度放宽政策;三是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的社区(乡镇、街道、村)开办个体诊所;四是对有资质人员申请开办个体诊所提供优先、优惠、快捷的服务。

    试点工作着重明确了7项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办个体诊所,包括符合试点人员条件的医师申办个体诊所,其房屋产权无须申办者本人所有,但需提供执业用房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符合试点人员条件的医师申办个体诊所优先予以设置;适当放宽在设置规划上的限制,取消现行个体诊所与社区服务机构距离要求;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有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待遇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致;在现有社区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支持试点诊所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知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试点个体诊所审批工作进入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两步制,即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同时压缩审批时限,凡试点个体诊所审批时限均压缩到5个工作日。

    开办诊所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为做好试点工作,沈阳市卫生局要求,试点个体诊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备案工作。

    对于符合《通知》要求人员条件的医师申办个体诊所,全部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办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记者朱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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