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3月7日电(赵紫东)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三起典型案件判决进行解读,提示妇女在涉婚姻诉讼中应如何维权。
面对暴力丈夫 女子申请人身保护令
朱敏、郭刚(以下人物均系化名)同年生,今年刚好都是27岁。两人交往结婚后,这婚后的小日子总是争争吵吵,时不时还会上演“暴力片”。去年11月下旬,朱敏再也无法忍受暴力的郭刚,向沙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去年12月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刚对申请人朱敏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郭刚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敏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郭刚进入申请人朱敏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活动场所。
审判法官表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郭刚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隐痛。近年来,妇女受家庭暴力发生的比率呈上升趋势。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离婚后龙凤胎如何抚养
2008年2月,陈丽、赵强二人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喜获一对龙凤胎两人喜获一对双胞胎。然而,这段原本幸福的婚姻,因赵强有了外遇,慢慢变质。他们常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动手。陈丽也因此很受伤。
2015年7月,陈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还向赵强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强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对陈丽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系双胞胎,分开抚养不利于小孩成长,且赵强有家庭暴力行为,两个小孩均由陈丽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强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陈丽与赵强离婚,双胞胎小孩由陈丽抚养,赵强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另外,法院还依法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后,赵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赵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是赵强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妥善认定。
离婚时一次性给2万 孩子抚养是否从此与己无关
十年前,小浩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他才2岁。他的父亲左斌与母亲刘秀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浩由刘秀抚养,左斌一次性给付刘秀2万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并不再在负担小孩的任何费用。
随着小浩一天天长大,刘秀又没有固定收入,这笔钱早已用完。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庭上,左斌表示拒绝。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当月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结合原告小浩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每月抚养费600元。
接到判决后,左斌不服,上诉到市一中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左斌和刘秀离婚时,小浩仅2岁,现孩子已经11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学费和生活费用日渐增长,左斌近十年前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已经不够花费,母亲又无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抚养小浩,故小浩要求左斌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左斌诉讼,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依据情形变更,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事实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通常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平均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少数夫妻离婚时,选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主要是考虑到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经常在外地生活,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因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