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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今起实施职工生育保险 详解具体执行办法
  2005/11/10 10:15:16


市民期盼已久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从今日起将正式开始实施。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具体的执行办法出台了实施意见。

  缴费满6个月后生效

  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工商户,应当从即日起到其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满6个月便可享受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一个单位如果从今日起,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从明年3月1日起,参保职工将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分娩90天内申领生活津贴

  参保职工符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天内,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医疗费用超额部分个人承担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超过支付范围的由职工个人负担。

  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限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瘀、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和子宫破裂等。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据了解,生育保险具体的赔付金额将于近期出台。

  未按时参保职工分情况领取生育保险

  按照实施意见,未按时参保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计发。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之日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怀孕3个月后选定就医医院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应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一家协议服务机构。原则上,服务机构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名词解释

  难产:指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的节育手术;符合政策规定需要再生育而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复通输精(卵)管等手术;宫内节育器因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半年后实施的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在绝经半年后实施的皮下埋植取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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