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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刷信用”最高可罚3万 微博推销需注明为广告
经典重庆网   2014/3/13 13:52:33


    记者 杨骏

    为适应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3月15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同步实施。《办法》细化了《新消法》中对网络交易的各项保护措施,并提出了相关条款来限制网络“怪象”。

    “刷信用”、“差评师”将受罚

    “有一次,一位买家以到货时间太慢为由给了我差评,我怎么解释都不听。后来我发现,只要他买过东西的店铺都是给的差评。”南坪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服装店,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类“差评师”开始出现在淘宝上,让所有卖家感到担心。

    针对目前网上出现部分卖家雇人给对手“差评”或是给自己店“刷信用”的行为,《办法》规定,一旦发现并证实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微博推销需注明为广告

    在微博、微信上,不少看似信息的广告让市民难分真假。

    “有一次,我关注的微博账号推荐了一款护手霜,我买来用了才发现效果并不好。后来同学告诉我,那其实是广告。”西南大学学生冷巧巧是一位“微博达人”,她说现在微博上这类信息很多,让人头疼。

    目前,不少“网络大V”通过微博、微信等发送一些信息,看似广告又不太像。《办法》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广告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

    “去年5月,我通过QQ团购买了一件真维斯的衣服,以后便经常收到它们店发来的活动信息,删都删不完。”解放碑某公司的柳先生向记者抱怨。

    《新消法》中规定必须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办法》在进行呼应的同时,也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再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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