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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质疑饭馆提供消毒餐具 凭啥要多收两元?
  2010/3/15 12:15:08


    重庆等20余城市消委会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 

    重庆时报讯(记者 邓姣) “需要消毒碗筷,加收每人2元”这样的情况,在餐饮业很普遍,为了自身健康,大多数人选择支付这两元钱。昨天,重庆、杭州、香港、澳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委会,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馆义务

    “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消毒费用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消委会人士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所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不该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若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提前告知收费 也不具法律效力

    “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我们提前有告知,况且消费者也可选择不收费的餐具呀!”有餐饮企业老板对此义正言辞。

    “仍然违法。”消协维权组织指出,首先,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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